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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的通知

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浙教基〔2008〕207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规范市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培训内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二、规范教师聘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与教学的教师队伍。教师须具教师资格证,财会人员须具会计资格证或上岗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教师参与节假日文化补习班的教学和管理。
      三、规范培训场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机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不得自行合并或设立分支办学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增设办学地点,不得将办学场所租借给其它培训机构、中小学校、教师或家长办培训、晚自修和各类文化课的辅导活动。
      四、规范招生行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不得委托学校或老师组织生源,更不得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且与备案内容相一致。机构法定代表人要对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规范收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退费政策。机构在招生收费时,要向社会公示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民办培训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教学班,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须及时入机构帐户,并向学生开具合法票据。
      请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私自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文化课的教学和管理;教师或家长未经批准不得在学校外租用场地举办各类培训教育活动。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对参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未经批准的各类培训教育中文化课补习教学或管理的教师,一旦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