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处室、教育信息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我局制定了《金华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办法》,现予印发,请予执行。原《关于申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意见》(金市教职成高〔2004〕30号)和《关于印发金华市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条件的通知》(金市教职成高〔2005〕26号)停止执行。
附件:1、金华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办法
2、金华市民办幼儿园准办标准
3、金华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准办标准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